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保障孕产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本办法。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条例生效时间自2012年4月28日起,截至目前仍然有效。
二、实施对象
2012年4月28日以后,学院因休生育假被扣除岗位津贴且未返还的女职工。
三、经费来源
因产假被扣除的划拨到学院的岗位津贴部分。
四、发放标准
根据女职工岗位津贴实际划拨到学院的数额予以发放。
五、发放程序
第一步:个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经党政联席会议对个人申请进行情况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财务经办人员从财务酬金系统进行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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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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