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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继续深化校院两级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的重要作用,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规范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永利集团88304官网集团章程》、《永利集团88304官网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 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部门评审小组在评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学术规范,重视师德师风,倡导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术和专业技术的突破与创新。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非教学科研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初审推荐;
(三)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和教学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四)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争议与申诉;
(五)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讨论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二)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务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务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禀持学术专业判断,认真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评审过程中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密;
(五)依法依章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5 人,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当然成员;委员会应包括各学科点的教授,鼓励邀请本学科领域的校外知名教授参加。委员会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业务能力强,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为人正派,做事公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五)熟悉学校、学院的管理制度,关心学院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意愿与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十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聘任。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实施细则须经过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置秘书,负责处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成员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或成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或成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或成员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与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议事决策,须经全体委员总数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破格晋升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总数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相关委员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产生的相关评审费,根据当年职称评聘缴费情况在学院分成中列支,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授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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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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